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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第三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 | 多数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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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9-2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


2025年9月1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联合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三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研讨室隆重召开。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山东大学、济南大学、河北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盈科律师事务所等高校、科研机构与实务机构的法学专家齐聚一堂,共同就“多数人侵权责任”这一主题展开探讨。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华,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闫拥军,盈科上海高级合伙人邵颖芳,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秘书长郭琪作为嘉宾受邀参与本次论坛。

开幕式

本次论坛的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主持。


朱虎教授指出,“中国民法青年论坛”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联合主办,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一个学术活动。随后,朱教授对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领导与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于飞,《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袁方,以及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兼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华出席会议,并在开幕式环节致辞。


张新宝教授在致辞中指出,中国民法青年论坛自创建以来一直以鲜明的问题导向、批判精神和学术韧性,为学者提供了一个思想碰撞、学术交流的中高端平台。“第三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聚焦“多数人侵权责任”这一历久弥新的主题,横跨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对于统一司法适用、规范裁判尺度、构建学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为民法研究重镇,致力于深入参与中国民法事业的发展。举办本届论坛既是学术使命的传承,也是推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一步。

于飞教授对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领导与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于飞教授指出,国内学术研讨的重点是将研究印刻在中国大地,为中国论题提供本土化的解释方案,为民法适用的世界难题提供中国智慧,而非生搬硬套英美德日的既有理论。本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将继续贯彻这一宗旨。


袁方主任在致辞中首先回顾了往年举办的“中国民法青年论坛”。本届论坛的议题“多数人侵权责任”一经发出,便吸引了大量投稿和中青年学者的踊跃报名。这说明本届论坛的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袁方主任表示,“聚焦民法核心问题,打造学术青年力量”,仍是本届论坛的宗旨所在。


李华主任指出,随着“中国民法青年论坛”的逐届举办,其影响力和品牌价值的日益提升,该论坛已经成为推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进步的有生力量。本届论题“多数人侵权责任”不仅是学术界的理论争点,也是很多律师难以有效处理的实践难题。直面这样的问题,正是论坛举办的初心所向。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是“数人侵权部分连带责任成立要件的反思与重构”。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阮神裕助理教授进行专题报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吴光荣教授、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闫拥军律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潇洋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夏旭讲师进行评议。


阮神裕老师就“数人侵权部分连带责任成立要件的反思与重构”这一主题作了报告。首先,阮老师明确指出,部分连带责任乃司法实践与理论学说共同塑造的数人侵权之责任形态。其次,阮老师认为,部分连带责任的成立要件可化约为:“X的行为与损害具有100%的原因力,Y的行为与损害只有φ%的原因力,故此X与Y在φ%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部分叠加论)。然而,该理论面临内在不自洽和解释力不足两个难题。数人侵权部分连带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重构为责任部分重合论,其表达式为“X应当承担100%的责任,Y应当承担φ%的责任,X与Y在责任重合的范围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责任部分重合论可以解释监护人与受托人、教唆帮助人与监护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交通事故责任人与投保义务人之间的部分连带责任;承揽人与定作人、证券发行人与证券中介机构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很难符合部分连带责任的成立要件。


在评议阶段,吴光荣教授(吴教授指导的博士生李洪威代为发言)首先肯定了阮文的贡献,即检讨原因力叠加论的垄断地位,将部分连带责任的认定从因果关系领域转向责任分配领域,实现了理论范式的转换。但同时,阮文仍存在两大未竟之业。一是阮未能深入探究部分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二是阮文对于部分连带责任的体系定位在一定程度上是模糊的。最后,吴教授指出,在认定中介机构应承担的部分连带责任时,不能仅从原因力上分析,应综合分析其信息控制范围、专业能力影响度、过错程度、风险预见可能性以及获益程度。


评议人闫拥军律师则主要从司法实务视角,结合具体案例,探讨部分连带责任在不同侵权场景中的适用规则。例如,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应以 "风险实质性贡献"理论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应以“义务层级-过错程度”理论认定;环境污染侵权应以原因力为基础,并结合过错调整进行综合权衡。最后,闫拥军律师总结道,司法实践需在现行法框架内实现“理论创新—规范适用—裁判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复杂侵权场景提供灵活且可预期的裁判路径,这既需要理论界的持续探索,也依赖司法者的智慧运用。


评议人李潇洋副教授首先对部分连带责任的历史脉络进行了澄清,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责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个例”,难以支撑“原因力”等一般性的理论建构。证券法语境下的“部分连带责任”本质上是司法实践对《证券法》第163条法定连带责任规则的修改。其次,他认为,责任后果的重叠似乎仅是一种对法律现象的描述,导致责任重叠的原因是不同的。其疑问在于,部分连带责任究竟属于具有独立规范意义的“构成”问题,抑或仅是不同责任形态在实践中偶然叠加形成的事实状态,仅具有对责任重叠结果的描述功能。如果只是后者,部分连带责任至多就是一个“中间概念”。


评议人李夏旭老师认为,部分连带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不可分”为前提,而在于多个行为共同造成“同一损害”且原因力部分重合。若遵循“可分—不可分”的形式标准,可能导致实务中部分连带责任的适用空间被不当压缩。此外,李夏旭老师指出阮文可能混淆了作为和不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具有特殊之处。对于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不能单纯套用“加害行为是否导致损害发生”的传统事实因果关系框架,而应从另一角度加以理解,即“如果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损害是否可以避免或者减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雷志富认为,第一,阮文所区分的份额原因力和概率原因力都涉及司法者本身的价值判断,这种区分极具主观性,其区分必要性值得怀疑;第二,多数人侵权责任中如何控制过错要件、政策考虑带来的不确定性可通过法定化进行解决;第三,原因力的讨论要区分外部的责任层次和内部的责任划分,这会涉及责任份额的区别和内部追偿权的行使。外部原因力的评价对象是加害人和受害人,涉及善与恶的比较;内部原因力的评价对象是加害人,涉及恶与恶的比较。两者考量的因素及权重有所不同。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是“多数人侵权中分别侵权致同一损害”。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窦海阳进行专题报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中原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朱涛教授、盈科上海高级合伙人邵颖芳进行评议。


窦海阳教授就“多数人侵权中分别侵权致同一损害”这一主题作了报告。窦教授认为,虽然《民法典》第1171条和第1172条都调整“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但根植的基础不同,前者是基于因果关系确定多个行为具有一体性的分别侵权,后者则是在因果关系上不具有一体性的分别侵权。对于行为具有一体性情况,第1171条展示了这类情况下单个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类型,“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9条则展示了这类情况下在环境侵权中单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类型。对于行为具有一体性的其他情况,可以基于连带责任的要件进行扩展,这些情况的上位规定是《民法典》第178条。对于连带责任的限制不应破坏因果关系的理论体系。


评议人李中原教授指出了窦文的三点不足:其一,“一体性”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窦文最终走向了目前流行的“动态系统论”构建范式——对综合判断中涉及的诸多因素逐次展开分析,但在动态系统中需要考察的因素极为宽泛,不仅包括传统的“可预见性”、“法规政策”等不确定性因素,对于“行为样态”的考察还须借助“科学角度”和“社会角度”;其二,“一体性”对于典型规则,例如《民法典》第1171条、《环境侵权司法解释》)9条缺乏有效解释;其三,窦文没有讨论不符合“一体性”标准的第1172条的分别侵权的形态及其责任形式。


评议人王竹教授指出,窦文提出的“一体性-连带责任”判断标准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侵权行为形态以来我国侵权法领域构建的类型化分析框架这一理论发展落空,陷入了分析框架的历史循环。紧接着,王教授分别介绍了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区分、《民法通则》时代四种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况以及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的连带责任适用情形,从而描绘出我国侵权法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立法演进过程。


评议人朱涛教授主要就窦文的两个问题进行了研讨:其一,通过解释,将《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9条作为与《民法典》第1171条并列的连带责任类型涉嫌违法。其二,窦文所建构的判断标准体系仍然是主观色彩浓厚,构成弹性框架的各部分相互之间要么存在内容重叠、逻辑循环,要么与其它毫无关联;所谓“富有经验的观察者”,抑或“判断主体”也难以明确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


评议人邵颖芳律师对窦文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第一,建议作者引入实务案例对此进行更为全面的阐述,使判断标准更加精确。第二,建议作者增加对《民法典》第1172条中"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情形的分析。第三,建议作者细化对安全生产、产品责任、网络安全等特殊领域分别侵权问题的探讨。第四,建议作者补充讨论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标准,以及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自由发言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认为,《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多数人分别排放污染物致同一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和其他相关条文的价值安排存在冲突,需要进一步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包丁裕睿认为,《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9条的文义可能包含这样一种情况:多个行为人排放的物质均是达标的,或者有个别行为人排放的物质是达标的,只不过在物质相互作用下形成了污染物。因此,《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9条应予目的性限缩,将排放达标物质的行为人排除出连带责任人的范围之外。


北京化工大学陈传法教授认为,探究连带责任是否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非常具有学术价值。因为这一问题决定了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责任形态是否存在内在关联。另外,陈教授补充道,美国对连带责任的严格限制可能是源于某种人文理念(如自由理念),我国未必有这样的理念支撑,因而不能盲目效仿他国的制度设计。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赔偿责任形态的体系化”,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尹志强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峰教授作专题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一级巡视员陈现杰、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教授进行评议。


朱晓峰教授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赔偿责任形态的体系化”这一主题作了报告。朱教授指出,与比较法上未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作出专门规定的立法例不同,《民法典》第1171、1172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此外,“相应的责任”“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等语义模糊的表述,在规范适用上关系不清,会影响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对此,应当以民法典内外部体系融贯为目的,依据多数人之债的效力区分标准,厘清其中的不确定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内在体系的价值目标,将因此彰显出来的一般法律思想作用于责任形态外在体系的协调,填补外在体系构成上的漏洞,消弭外在体系构成部分的适用冲突,助益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场合赔偿责任形态的体系化。


评议人陈现杰教授认为,朱文具备敏锐的问题意识和体系化的全域视野。一方面,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责任形态不明和各种责任形态对应的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关系紊乱,影响立法者通过规定特定责任形态所欲实现的目的。这也正是主文意欲揭明的宗旨。另一方面,朱文的研究视域并未局限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而是拓展到了民商事领域乃至行政法领域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全域视野的研究方法,更能揭示出在责任形态和规则设计方面存在的不一致现象。


评议人张平华教授认为,朱文以《民法典》第1171、1172条为基础,以多数人之债的效力为标准夯实了“部分连带责任”等混合责任形态的学理基础,并将其延伸至电子商务、生态环境等新兴领域。但体系化构建是一把双刃剑,追求全面整合创新往往伴生着新的挑战或遗留问题。针对此问题,从民商合一的宏观视野出发,确立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和类型序列,能够纾解多数人侵权类型创新给整体制度所带来的压力,即:以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法定原则为“体”,能有效防范连带责任的滥用;以商事领域普遍适用连带责任及意定连带责任为相辅之“两翼”,能有限软化责任刚性。


评议人周友军教授认为,朱文做到了“致广大而尽精微”,既有宏大叙事,又有微观剖析。这反映了作者长期从事侵权法研究的学术积累,而且,充分展示了作者的学术敏锐性。应该说,朱文是从法教义学角度,对现行法进行的体系化尝试,提出了自己的体系化方案。从法教义学来看,其体系化可以有多种路径,也可以有多种可能性。学者进行的法教义学研究,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法教义学的竞争,也是一种市场化的竞争。通过此种法教义学的竞争,我国的民法学术研究会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


评议人熊丙万教授总体上肯定了朱文的实践价值,但也从多个角度提出了深入的批评与完善建议。熊丙万认为,论文选题重要但结构松散,未能将高空抛物、电商平台、证券服务等分散场景整合为清晰主线,建议以“第三人介入型侵权”为框架或以责任形态分类模型重构逻辑。具体论证中,补充责任部分缺乏对公共政策与价值理由的实质分析,未充分回应学界对顺位利益与追偿权的质疑;电商平台责任部分则被指出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果关系理解存在偏差,且对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区分论证不够充分,类比推理和理论分类的适用均需进一步推敲。


自由发言阶段,王竹教授指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平台的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本质是预防侵权发生的义务,是人工世界(Artificial World)设定的义务,而《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自然世界(Natural World)产生的义务。比较好理解的是,违反后者将导致连带责任。但,前者,类似于证券侵权(证监会、中介机构有预防侵权发生之义务),不是基于物理规则的侵权,而是因为基于人为制定规则中存在的漏洞而产生的侵权。这两种类型的侵权应予区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雷志富认为,可以根据“相应的责任”有关条款是否有规范创设功能分为“作为既有规范集合”的相应的责任和“作为独立责任形态”的相应的责任。前者包括法律行为无效时的返还与赔偿义务、双方违约时各自的责任承担、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债权人等相关方相应责任、与有过失等;后者则包括《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第10条,第12条,第16条,18条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剑副教授认为,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民法体系中,且基于个案公正和回应问题的考量,其背后的立法根据各不相同。为数人侵权的法律后果寻找一贯的理由、一般的规则是未来学界要努力的方向。

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数人侵权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由王轶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谢远扬讲师作专题报告,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丁海俊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剑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阙梓冰助理教授进行评议。


谢远扬老师围绕“数人侵权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这一主题作专题报告。谢老师指出,我国《民法典》中的数人侵权规范体系并不同于日本法或者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而是与德国法规范体系非常相似。第1168条到1170条对应《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171条和第1172条对应《德国民法典》第840条第1款,因此德国法教义学可以为很多我国数人侵权制度中的争议问题提供参考。但是我国数人侵权连带责任的正当性论述难以直接借鉴德国法,关键在于我国第1172条规定了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这导致了在讨论我国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时,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不得不承受概念和民法内部体系上的冲突。


评议人曹险峰教授认为,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看,判断能否移植某一解释方案,至少要完成三项检验:第一,规范文本是否具备相同的构成要件;第二,配套制度能否提供相同的外部支持;第三,价值权衡能否得出相似的结果。从形式上看,我国似乎在责任形态上与德国法存在差异,但实际上,我国《民法典》第1172条的兜底功能也实质性存在,而且采用了类型化处理方式。因此,谢文的最大价值在于以翔实的材料提示我们:法律移植必须回到制度背景与功能需求的层面进行检验,发掘规则体系的核心根基所在,而不是简单地以比较法观察之结论作为否定我国法规定的理由。


评议人贺剑副教授认为,谢文的理由不是逻辑层面的,而是价值层面的,主要跟《民法典》第1172条有关——对于数人分别侵权,《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了按份责任;但谢文认为,应当采取连带责任。谢文在解释论上的应对方案就是,拓宽第1168条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从而间接限缩第1172条按份责任的适用范围。这是一个务实的、体系上的“曲线救国”方案。但是,第1172条的“病症”,却去找第1168条要“解药”,总有些勉强。因此,贺剑认为,作为补充,或许还是得回到《民法典》第1168条本身,思考第1168条为何当然成立。


评议人丁海俊教授认为,“逻辑上的责任”(第1168、1169条)根植于主观共同过错,其连带性是共同行为内在的、伦理评价的当然结果,体现了传统侵权法个人主义与意志归责的核心。“技术上的责任”(第1170、1171条)则源于法律为应对现代风险社会中的证明困境与复杂因果关系,基于保护受害人、分配风险等政策考量而作出的技术性拟制。其正当性不在于主观可归责性,而在于实现实质正义的社会需求。这一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价值。它指引法官在裁判中精准识别不同案件的性质:对于基于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应坚定适用连带责任;而对于共同危险或叠加因果关系案件,则在适用连带责任的同时,保持其工具的谦抑性,严格把握构成要件。


评议人阙梓冰老师认为,第1172条在比较法上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极为罕见,除美国一些州外,《民法典》第1172条在比较法上是孤例。但在我国大侵权的背景下,该条规则除涵盖人身损害且受害人无过错的案型外,还将对诸多财产损害案型产生影响,对该条的解释需要立足于我国实践,体现充分的自主性。


自由发言阶段,陈传法教授指出,对多数人侵权责任这一问题的讨论应站在一个更宏观的视角。第一,今天的讨论范围仅限于多数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可以考虑将连带责任的法理拓展到责任聚合或责任竞合的情形,即行政责任和违约责任意义上的连带责任承担。第二,不真正连带、片面连带等责任形态也应纳入多数人侵权法律后果的体系化考量。由此,真正连带责任的成立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李中原教授澄清了连带责任的合理性基础。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合理性在于原告要举证被告的过错,处于道德劣势的一方相对于处于道德优势的一方更应被分配损害。而在多数人致损的情况下,侵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清偿不能的风险应由过错方承担。这种损害的分配方式是基于道德上的优势维度。但实际上,侵权法对于损害分配还存在一个更古老的原则,即“损害停留在原地”。因此,侵权责任的价值维度有二: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只有两个维度共同作用才能对抗这个原则。而我国更重过错考量,1168条-1170条便是一例;相比之下,法国法、意大利法没有类似规定,原告常因因果关系的证明不能而败诉。类似地,美国法不轻易承认共同侵权下的连带责任也是考虑到“损害停留在原地”,原告应负担沉重的举证义务。


尹志强教授认为,学术批评固然是必要的,但也不可否认,我国《民法典》对多数人侵权相关条文的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1169条的规定事项相比于1170条,显然和1168条联系更加紧密,1169条第2款是对1169条第1款的特别规定。1171条-1172条至多只能称为准共同侵权,与1168条(共同侵权)的关系更加疏远,因此理应后置。

闭幕式

论坛的闭幕式由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秘书长郭琪律师主持。


《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易明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王轶教授分别致辞。


易明群执行主编在致辞中详细总结了本次论坛相较于前两届论坛的进步之处,对本次论坛的学术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希冀“中国民法青年论坛”能够在未来得到更好、更全面的发展,能够为推动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作出贡献。


王轶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民法学术研究中,学者需作两方面的努力:向下扎根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向上伸展到抽象的哲学理论。这分别对应法律研究中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问题。就后者而言,学者难以在个例中保持意见完全一致,但却能在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等哲学层面达成价值共识。事实判断方面,涉及不同法域如何在不同的制度、文化背景下回答相似的法律问题。对此,王轶教授特别表扬了与会的青年学者,不必再像过去的学者那般,只能通过中文文献了解比较法的只言片语。相反,他们拥有出色的外语能力,能查阅第一手的文献资料,站在中国的立场上进行充分的反思和前提性的批判。最后,王轶教授总结道,一部好的民法典,并非诞生于编纂之初,而是在历代学者、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士的不懈诠释下愈发完善、臻至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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