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承办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 2024年度法院及机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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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25年迎来了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各地法院及有关机构陆续发布了各省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一系列举措为创新发展构建了坚实可靠的生态屏障,不仅充分激发了国内创新主体的活力与热情,更吸引了全球创新资源的加速汇聚。
在此背景下,由盈科律师承办的多个案件成功入选各地法院及机构公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充分体现了盈科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水平,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为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法治保障。
案例展示
“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
承办律师:仲英豪律师——盈科昆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原告米线生产商云南易某润滇公司诉被告云南润某公司及昆明林某秋谷公司等7家米线生产商垄断纠纷案。易某润滇公司主张被告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固定米线价格、联合抵制交易,致其经营困难停产,索赔500万元经济损失及20万元合理开支。一审认定协议未实施,仅判支付2万元合理开支。易某润滇公司不服,据此上诉。律师团队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揭示被告通过合同、决议等形式固定价格、设置违约金及断供措施,排挤竞争对手的事实。最高法二审查明后改判润某公司赔偿110万元,林某秋谷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裁判认定联合抵制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规范民生领域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华穗种业诉昆明XX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4)
承办律师:仲英豪律师——盈科昆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是“万糯2000”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人。2021年7月7日,该公司发现昆明XX公司假冒其植物品种,向昆明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经检查,昆明XX公司分装销售标称“万糯2000”的种子,生产厂家为北京糯玉米繁育研究中心,但该批种子未经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构成侵权。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昆明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共4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全额支持了该赔偿主张。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赔偿总额,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持续时间、地域范围等因素,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并确定赔偿倍数。本案对明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飞机零件拉形模具发明专利确权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承办律师:吴枫——盈科沈阳合伙人
案件简介:沈阳中航XX有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名下拥有名称为“一种树脂基复合材料飞机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
西安XX有限公司以发明专利权无效为由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专利权人沈阳中航XX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吴枫律师代理专利权人沈阳中航XX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在一审和二审两级诉讼过程终积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清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在权利要求中使用自定义产品型号,是否满足权利要求清楚的要求。即如果说明书及附图既未公开该自定义型号产品的获得渠道,又未说明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技术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明确其具体含义,不能确定其所指物质的,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本案不仅在西安XX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专利权人沈阳中航XX有限公司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还进一步健全了专利保护的规则指引。
缺乏侵权实物比对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认定
入选机构及荣誉: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储涛律师——盈科武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许小静律师——盈科武汉律师
案件简介:某测公司拥有“一种V-BY-ONE信号处理方法及装置”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发现海某公司制造和的两款信号检测系统设备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遂就两款侵权产品分别发起维权诉讼,合计请求赔偿1500万元。一审判决后,海某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某测公司发现海某公司在一审庭审结束后销售的新款产品也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遂向人民法院就该款产品提起维权诉讼,索赔金额为1000万元,三案件合计索赔金额为2500万元。
因侵权产品为TOB定制设备,某测公司无法获取实物,也无法获取执行涉案专利方法的软件代码。储涛、许小静律师团队和某测公司IPR团队从多个维度进行实验验证,并结合涉案专利应用场景特点,从多个维度进行论证被告不侵权抗辩的不真实性和虚假性。生效判决认定某测公司通过公证拍摄图片和视频等方式固定的证据相互印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高度盖然性,且海某公司直到案件二审都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体方案,认定三款被诉侵权产品均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海某公司在一审判决后,仍继续大量销售侵犯某测公司专利的产品,且截至二审庭审结束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行为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三案合计赔偿1500余万元。三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226号、2910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114号】判决彰显法律威严,强调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最高人民法院将1226号案件列为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以色列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入选机构及荣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
承办律师:刘建伟——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盈科北京资本市场与证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案件简介:本案涉及中美以三方企业间的技术竞争与知识产权纠纷。中国某企业专注于无线高清视频传输技术,其产品因使用以色列公司芯片套件而被卷入诉讼。以色列公司被美国企业收购后,利用软件授权漏洞指控中国企业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但二审中,刘建伟律师团队提出有力反驳,主张对方软件发行权已用尽,中国企业合法采购行为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采纳上诉意见,撤销原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并对“权利用尽原则”及软件修改权限制进行详细论证,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提供指导。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阿马里纳制药爱尔兰有限公司药品专利纠纷
入选机构及荣誉: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案例
承办律师:王柱——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主任崔德宝—— 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执行主任
案件简介: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对ZL201080024932.X和ZL201510013141.1专利做出4.2类声明,表明其仿制药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通知专利权人阿马里纳制药爱尔兰有限公司。专利权人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裁决,请求确认仿制药侵权,案号为(2023)国知药裁0065号至0068号。山东新华制药委托王柱律师和崔德宝律师应诉。律师团队调取专利审查档案,研究相关判例,研判捐献原则、禁止反悔规则和数值范围等同判定标准,并提交意见陈述。最终,权利人于2024年5月9日撤回申请,案件审理结束。此次代理成功维护了山东新华制药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巨额损失,为未来药品专利行政裁决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入选机构及荣誉:深圳市律师协会2024年度商标典型案例深圳市商标协会2024年度深圳十大商标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王承恩律师——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管委会副主任
案件简介:梅州公司大量使用与华润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华润公司起诉梅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承办律师积极收集证据,用可视化方法向法官展示梅州公司的侵权事实,最终二审广东省高院支持了华润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等领域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律师的诉讼策略在于证据体系的完备性、法律主张的精准性及授权机制的灵活性。法院的裁判体现在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严格适用、跨类混淆及淡化理论的创新分析,以及赔偿数额的精细化计算,充分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平衡理念。
东莞市某贸易公司诉浙江某印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深圳律协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唐海佳律师——盈科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深圳中心主任李静珍律师——盈科深圳律师
案件简介:原告东莞市某贸易公司系《周月计划线圈本》汇编作品著作权人,该作品在亚马逊美国站发表后获得高销量及好评。然而,被告浙江某印业公司未经许可,通过1688平台15条链接大规模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成为亚马逊平台大量假冒商品的生产源头。原告在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已取得胜诉,40个亚马逊卖家因侵权被各判赔10万美元,随后原告在国内提起诉讼,要求参照判赔,案件由唐海佳律师、李静珍律师代理。被告辩称涉案作品缺乏独创性,其商品创作日期早于原告且销售数据存在刷单,认为原告索赔畸高。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月计划线圈本》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且其刷单抗辩因部分证据矛盾未被采信。结合美国判例对恶意侵权的严惩导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源头性侵权、持续时长、获利规模及维权合理开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淘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深圳市商标协会2024年度深圳十大商标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王玮律师——盈科上海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于慧霞律师——盈科上海律师
案件简介: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华为”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发现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中真假混卖非“华为”品牌的智能配件产品,如数据线、充电器等,并虚假宣传为“华为授权官方专营店”,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华为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500万元,由王玮律师、于慧霞律师代理。诉讼中,华为通过调查令调取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和处罚内档,证明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和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本案不仅在产品类别上认定侵权,还在广告服务类别进行保护,实现了全方位保护商标专用权,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商标侵权的严厉打击态度,为市场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树立了规则指引。
真假“重庆啤酒”——精确计算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入选机构及荣誉:云南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昆明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仲英豪律师——盈科昆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嘉士某啤酒有限公司从其股东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了“重啤”“重庆啤酒”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自2014年起,嘉士某推出“重慶88啤酒”系列产品,采用红色主基调包装,经过多年宣传推广,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嘉士某发现重啤(云南)啤酒有限公司和金某啤酒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啤酒包装上使用与嘉士某注册商标相近的标识,并使用“重啤”字样,包装与“重慶88啤酒”极为相似,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嘉士某遂提起诉讼,由仲英豪律师代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依据侵权人自认的侵权商品数量、价格及行业利润率数据,精确计算赔偿基数,并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嘉士某双倍损失。本案涉及多项权利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的判决依法惩处了恶意侵权行为,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个旧市纪某蒜油小米辣厂诉金平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昆明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仲英豪律师——盈科昆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案外人纪某某先后于2007年、2014年在不同地点成立相同名称的纪某小米辣厂,并持续经营案涉蒜油小米辣商品。多年来,该商品稳定使用相同装潢,并得到相关媒体的宣传,消费者对该商品给予较高赞誉。2019年起,纪某小米辣厂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傣某蒜油小米辣商品上使用的装潢与其装潢近似,遂以傣某公司、瑞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蒜油小米辣商品使用的商品装潢仿冒其商品装潢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审理中,傣某公司以纪某小米辣厂生产、销售的蒜油小米辣商品使用的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反诉。一审综合涉案包装、装潢的影响力,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的时间、规模及恶意程度等,傣某公司、瑞某公司对外宣称和一审提交的销售情况说明的销量、案涉装潢对产品获利的贡献度,酌情判赔30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纪某小米辣商品虽历经两个经营主体,但两任经营主体同一,且商品品质较好、使用装潢稳定,通过持续宣传推广,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产生了识别性,其他经营者应当合理避让该商品的商业标识,避免混淆。
近年来,盈科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承办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且具有开创性的知识产权案件,为权利人有力维护了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与高度赞誉。
未来,盈科将持续深耕知识产权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与创新能力,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更多力量,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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