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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解读 律师解读银保监会最新小贷公司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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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2-2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自银保监会发布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的监管办法后,银保监会今日又颁发了关于小贷公司的监管文件《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强监督管理通知”)继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本次内容最为丰富、统筹的中央层级监管文件,也可从中看出日后对于小贷公司的监管脉络。并且本次的监管文件中有很多内容较之前的监管办法有较大差别。

一、经营原则

本次加强监督管理通知同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行业,都是要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这与我国近几年一直在强调的金融脱虚向实、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大政策背景相符。银保监会对于小贷公司还有着额外的期许,就是解决小微企业、农民、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问题。实际上这与之前的监管文件并无太大差别。

二、业务范围与再融资

加强监督管理通知明确小贷公司应当还是以放贷业务为主。在符合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强、监管评价好的小贷公司,可以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下开展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股东借款业务。本次文件中提到的业务范围的拓展实际上规定是小贷公司的再融资渠道的内容,对于主营业务并无较大的突破。对于部分地方政府颁布的文件允许小贷公司从事票据贴现、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清收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等业务范围,在本次监管办法中未明确属于可以经地方监管部门同意后开展的业务,因此可以看出银保监会的主要态度还是小贷公司专注主业。

对于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及融资限制,本次监管文件明确了小贷公司可以将其存量的小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相对于08年的试点指导意见,小贷公司可以通过银行机构融资之外, 明确了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以及股东借款的非标准化形式融资。

对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范围,即资管新规规定的符合: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产品,包括上深交易所的ABS产品、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ABN/ABCP产品、债券等。

对于融资比例的限制,本次的监管办法对于小贷公司来说也是利好的,其中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的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倍,并且取消了两个银行的限制。另外,对于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的资金余额另外作出规定,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这样一来小贷公司的杠杆大大放宽,小贷公司可以通过不断的发行ABS产品将资金滚动起来。

三、集中度

本次监管办法对于小贷公司的集中度要求为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于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同样,我们认为关联方的认定可以参照会计准则的认定标准,对于集中度的要求,并非是每个时间点都必须满足,在某些特殊时间点超过集中度是无法避免的,如开展第一笔业务,或部分业务结清导致集中度超标。小贷公司在运营期间不要恶意突破集中度,在发现集中度较高的情形时,积极缓释,并且在半年、年报时间点满足集中度要求的,我方认为被监管处罚的可能性较小。

四、资金用途

这部分同大部分银行资金用途限制要求相同,借款人不得将资金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但是本次监管办法强调了不得用于房地产违规融资,最近我国房地产融资再度收紧,8月底的时候央行提出三道红线,将房地产公司分为四档,后续针对房地产公司的相关融资文件,小贷公司在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时也需要进行参考避免违规。

五、地域限制

小贷公司的经营地域限制在县区级行政区,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可以扩大,但不得超过省级区划。对于小贷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还待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细则予以确定,如现在的山东省金融局已经就地域限制有明确标准。

六、底线、红线行为

本次监管办法第八条明确小贷公司不得从事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是小贷公司经营业务的底线与红线,在日常经营中尽量不要触碰,这些行为包括:

1.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也和限制小贷公司融资渠道相辅相成,目前在我国的金融监管态势下,对于涉众、涉自然人的行为的监管态度都是更为严格的。

2.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同样,很多互联网平台、地方交易场所的监管缺失,很多产品的投资人都是自然人,且起投标准低,不符合资管新规中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这部分群体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发生逾期将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因此禁止开展此类业务。

3.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管产品。此部分系特许经营业务,小贷公司也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

七、规范经营

1.小贷公司应当设立资金专户,所有资金都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才可放贷并向金融局报备。

2.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经营制度,包括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做到审慎经营。

3.在前几年非法经营放贷业务现象丛生时,暴力催收成为重点关注领域,因此本次也对小贷公司的催收提供要求,不得暴力催收。

4.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以及保护客户信息。

八、监管要求

1、对于行业准入,本次监管办法未提出实质的新要求。3个月未报送数据信息的,将被列为失联公司。

2、加强信息报送及现场检查。

3、商业保理及融资租赁划归银保监监管后,两个行业进入摸底、洗牌阶段,本次监管办法同样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处置,分为失联与空壳公司。其中无法取得联系、住所地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工作人员但无法联系实际控制人/3个月未报送数据。

对于6个月无正当理由停业、未开展贷款业务的、六个月无纳税申报记录或零申报、无社保缴纳记录的,列为空壳公司。因此目前尚未开展业务或业务停滞的公司,若想要“保壳”的,需要尽快调整经营战略、招聘专业人才,与监管取得联系,尽快开展业务,否则可能面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劝导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风险。

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1.jpg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2.jpg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3.jpg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4.jpg

附件: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jpg


2020年09月16日

作者简介:林思明律师、郑宪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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